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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暨期貨經理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本公司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包括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 技於現有或全新之產品或業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 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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