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暨期貨經理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900001 73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附錄–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 (中華民國109 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34772號函准予備查)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7000091 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七字第 0960074136號函核備)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法字第 0980009565號 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全文6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100023 05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6點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20800號函准予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20006 131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金融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期字第1020044329號函准予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3000289 7號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至第3點(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15225號函准予備查) (原名稱:中華民國期貨 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暨期貨經理事業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400031 092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發字第1040024894號函辦理)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60005 283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7條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35382號函辦理) (原名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 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暨期貨經理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 事項範本)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800039 88號函修正發布第 1條、第2條、第4條、第8條、第9條;增訂第10條及第 18條條文,原第10條至第16條順移至第11條至第17條 (中華民國108年9月 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3997號函辦理)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900001 73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附錄–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 (中華民國109 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34772號函准予備查)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公司對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逐步以資訊系統整合全公司客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資料,供總(分
    )公司進行基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之查詢,以強化其帳戶及交
    易監控能力。對於各單位調取及查詢客戶之資料,應建立內部控制程
    序,並注意資料之保密性。
二、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帳戶及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並利用資訊
    系統,輔助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三、應依據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法令規範、其客戶性質、業務規模及複雜
    度、內部與外部來源取得之洗錢與資恐相關趨勢與資訊、內部風險評
    估結果等,檢討其帳戶及交易監控政策及程序,並定期更新之。
四、帳戶及交易監控政策及程序,至少應包括完整之監控型態、參數設定
    、金額門檻、預警案件與監控作業之執行程序與監控案件的檢視程序
    及申報標準,並將其書面化。
五、前款機制應予測試,測試面向包括:
    (一)內部控制流程:檢視帳戶及交易監控機制之相關人員或單位之
          角色與責任。
    (二)輸入資料與對應之系統欄位正確及完整。
    (三)偵測情境邏輯。
    (四)模型驗證。
    (五)資料輸出。
六、本公司發現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之資金、資產或其欲/已進
    行之交易與洗錢或資恐等有關者,不論金額或價值大小或交易完成與
    否,均應對客戶身分進一步審查。
七、附錄所列為可能產生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表徵,惟並非詳盡無遺,
    本公司應依本身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群性質及交易特
    徵,並參照本公司內部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或日常交易資訊等,選
    擇或自行發展契合本公司本身之表徵,以辨識出可能為洗錢或資恐之
    警示交易。
八、前款辨識出之警示交易應就客戶個案情況判斷其合理性(合理性之判
    斷,例如:是否有與客戶身分、收入或營業規模顯不相當、與客戶本
    身營業性質無關或不符合客戶商業模式、無合理經濟目的、無合理解
    釋、無合理用途或資金來源不明或交代不清),儘速完成是否為疑似
    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檢視,並留存檢視紀錄。經檢視非疑似洗錢或資恐
    交易者,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理由;如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
    ,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均應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簽報,並
    於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
    逾二個營業日。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九、本公司就各項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表徵,應以風險基礎方法辨別須建
    立相關資訊系統輔助監控者。未列入系統輔助者,本公司亦應以其他
    方式協助員工於客戶交易時判斷其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系統
    輔助並不能完全取代員工判斷,本公司仍應強化員工之訓練,使員工
    有能力識別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十、於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存續期間,應與客戶經常聯繫,隨時注意及
    掌握客戶財務狀況,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訪談,以修正或補充客戶資
    料表內容,作為查核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參考。
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
一、當本公司經辦人員發現有異常交易之情形或有洗錢或資恐之疑慮時,
    應立即陳報督導主管。
二、督導主管接獲前述之陳報,應儘速裁決是否確屬應行申報事項。若裁
    定為應行申報事項,應立即指示原經辦人員填具申報書(格式請至法
    務部調查局網站下載)。
三、將申報書呈經單位主管核定後轉送專責主管。
四、由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五、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傳真
    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立即補辦書面資料。但
    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
    本公司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六、若有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將上一
    年度所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之態樣及其件數,函報金管會備查,並副知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防止申報資料及消息洩漏之保密規定:
一、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事項,本公司員工均應保守秘密,不得任意
    洩露。本公司並應提供員工如何避免資訊洩露之訓練或教材,避免員
    工與客戶應對或辦理日常作業時,發生資訊洩露情形。
二、本申報事項有關之文書,均應以機密文件處理,如有洩密案件應依有
    關規定處理。
三、本公司員工得為執行職務需要,依本公司內部規定即時取得客戶資料
    與交易紀錄以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事宜,惟仍應遵循保密之規定
    。
執行帳戶或交易持續監控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三條規定之期限進行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