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制定依據

1. 資恐防制法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現行法規)
為防止並遏止對恐怖活動、組織、分子之資助行為(以下簡稱資恐),維
護國家安全,保障基本人權,強化資恐防制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
2. 洗錢防制法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
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
3.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前段、第八條第三項
、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4.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期貨經理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
制度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訂定
之期貨經理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期貨經理事業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
期貨經理事業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案件,應
保存足以瞭解交易全貌之交易憑證、確認客戶身分及申報之紀錄,並應依
洗錢防制法及內部控制制度規定辦理。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變更,應報經董事會同意,並留存備查;
經主管機關或期貨相關機構通知變更者,應於期限內變更。
第三項所稱一定金額,依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5.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期貨信託事業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
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對於首次申購之客戶,應要求其提出身
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並填具基本資料。
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受理期貨信託基金申購、買回事宜,應依
期貨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及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
購或買回作業程序辦理。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之基金交易,其申
購、買回或轉換應留存完整正確之交易紀錄及憑證,並應依洗錢防制法規
定辦理。
期貨信託事業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時,應依公開說明書規定,對交易行為
符合該基金短線交易認定標準之受益人,扣除基金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
該買回費用應歸入基金資產。
期貨信託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充分瞭解客戶、銷售行為、短線交易
防制、洗錢防制及法令所訂應遵循之作業原則。
6. 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廢止 (現行法規)
一、為強化我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機制,並健全證券期貨業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