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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社區大學因故未能開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前通知學員,並全額退還學員 已繳納之費用。 社區大學中途停課者,除依第十二條規定不退費者外,應依未上課週數比 例退還已繳納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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