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社區大學收費項目如下:
一、報名費。
二、課業費。
三、雜費。
四、代收代辦費。
五、保證金。

報名費每期新臺幣二百元。

課業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學分費:以十八小時為一學分,每一學分以新臺幣一千元為上限。但
    經報請教育局核准者,每一學分得逾新臺幣一千元。
二、旁聽費:每門課程每次新臺幣二百五十元。每一學分費逾新臺幣一千
    元之課程,其旁聽費以每一學分費與一千元之比值及上開旁聽費金額
    之乘積計收之。
期中入學者,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收取學分費,但應扣除已繳納之旁聽費。
社區大學得至多開放前兩週課程為免費旁聽。

雜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學員證製證費:初辦及補辦者每次新臺幣一百元。
二、游泳池使用費:每三學分新臺幣八百元。
三、電腦課程電腦維護費:每三學分新臺幣一千元。
四、烹飪課程瓦斯電氣費:每三學分新臺幣四百元。
五、陶藝課燒窯費:每三學分新臺幣八百元。
六、冷氣費:每三學分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收費基準,社區大學得依實際學分數調整之。

社區大學得視實際需要,收取下列代收代辦費:
一、保險費。
二、材料費。
三、書籍費。
四、其他因進行課程活動所必要者。

社區大學得就免收課業費之課程酌收保證金,並以每學分至多新臺幣五百
元為限。

社區大學收費內容,應載明於招生簡章或選課手冊,並於每期招生三十日
前報教育局核定。

社區大學得針對修習課程之弱勢及特殊族群學員,提供優惠減免方案;其
項目及額度,由各社區大學訂定之。

社區大學因故未能開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前通知學員,並全額退還學員
已繳納之費用。
社區大學中途停課者,除依第十二條規定不退費者外,應依未上課週數比
例退還已繳納之費用。

各項費用退費基準如下:
一、報名費:不退費。
二、課業費:學員於開學二週內辦理課程加退選,申請退選者全額退費;
    逾加退選期間後,於開學第三週內申請退費者退還七成;於開學第四
    週起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但有下列原因並檢具證明者,得依未上課
    週數比例退還已繳費用:
  (一)死亡。
  (二)重大傷病。
三、雜費:除學員證製證費不退費外,其餘項目準用前款規定辦理退費。
四、代收代辦費:未購置材料、書籍或其他物品者,全額退還已繳納之費
    用。保險費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辦理。
五、保證金:學員出席課程時數達總時數五分之四者,保證金應全額退還
    。

社區大學應依本標準辦理收、退費,不得另立名目加收任何費用。但經教
育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社區大學依本標準辦理收、退費,應開立收據或證明,以備查核。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