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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第十二條
社區大學應依規定辦理收、退費,不得另立名目加收任何費用。但經教育 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收、退費標準,由教育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