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設置造型遮陽牆板,應符合下列規定(如附圖十五):
一、不得突出外牆牆心線逾三公尺。
二、設置於前、後側院之翼牆者,不得突出外牆牆心線或柱心線逾二公尺
。但都市計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不得與圍牆相連或有類似圍牆之設計,且與其他裝飾物或宜居建築設
施合計不得超過該向立面長度五分之三。
四、設置於屋頂者,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十款第五目
之規定辦理。
五、配合垂直綠化設施、複層式露臺或立面綠化設置,且立面面積小於前
述設施之表面積。
造型遮陽牆板經都審委員會或預審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受前項第一款、
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宜居建築設施不得逾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爰增訂第二款但
書規定。
三、為避免造型遮陽牆板過度設置影響原建築物緊急進口,又近期已有與
外牆連接部分,設置固定窗、輕質外牆與欄杆方式設置之案例,涉及
二次施工,故限縮其立面設置比例,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四、為增加立面綠化比例,故造型遮陽牆板須配合設置一定規模之立面綠
化,又經都審委員會或預審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依決議內容進行調整
,爰增列第五款及修正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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