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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國民中小學暨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各項費用收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轉入學生代辦(收)費之收取,按照原轉出學校退費證明單所列退費之 數額收取,但私立學校可依差額收費。 私立學校學生轉入公立學校就讀者,前項代辦(收)費之收取,比照前 項前段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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