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各級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每學期註冊時,應於代收費用收據中開列保險費
項目,併同學雜費收取,並於收取後三十日內填造參加學生或幼兒名冊及
保險費用明細表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代收處所,由保
險人掣發保險費收據,交由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存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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