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主任委員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主任委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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