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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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承臺南
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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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車事故現場之勘查事項。
二、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事項。
三、鑑定會議之召開及鑑定意見書之製作事項。
四、車輛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提供事項。
五、其他有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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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七人,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由本局就具有相關專長之專
家、學者聘兼之;其中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委員任期為
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前項所稱專家,指具有行車事故鑑定相關領域之技師證照者,或專業技術
及能力足被公眾所信賴之專家,且為非相關主管機關(含交通執法、交通
管理、交通工程、道路工程、公路監理等)之現職人員。
第一項所稱學者,指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大專校院具交通管理、交通工程、
道路工程、汽車工程、機械工程或法律專長之專(兼)任教師。
本會主任委員以外之其他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之,其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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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週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
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或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其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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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秘書、組員、技士、技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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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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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會計員,由臺南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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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政風業務由本局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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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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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主任委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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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聘、派兼人員均為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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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定,報請本局轉陳本府
核定;乙表由本會訂定,報請本局備查並副知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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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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