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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通過能量登錄者終止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前,應向本部申請廢止能量登錄 ,並繳回能量登錄證書。
〔立法理由〕
為利掌控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之運作情形,爰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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