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免由建築師設計者,得免由建築師監造,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
  申請使用執照。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十日內派員抽查,其經抽查
  或認定合格者,應即發給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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