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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24日
制定依據
1.
建築法
中華民國084年08月02日
第三條
本法適用地區如左: 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二、實施區域計畫地區。 三、經內政部指定地區。 前項地區外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本法亦適用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範圍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