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88年12月24日內政部(88)臺內營字第8878459號令修正發布增訂 第4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法規異動

修正

  活動斷層線通過地區,當地縣(市)政府得劃定範圍予以公告,並依左
  列規定管制:
  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高
      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限作自用農舍或自用
      住宅使用。
  三、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築自用農舍,除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
      、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外,依第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