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得經決議成立調查小組調查
。
前項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必要時,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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