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或於兼職期間廢止其核准:
一、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
二、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
三、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
四、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
五、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
六、有營私舞弊之虞。
七、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
八、有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學校公物之虞。
九、有違反教育中立及行政中立之虞。
各級學校應就教師之兼職每年定期進行評估檢討,作為是否同意教師繼續
兼職之依據。
〔立法理由〕 參照兼職處理原則第十一點規定,明定下列事項:
一、第一項:明定學校應不予核准教師兼職申請或於兼職期間廢止其核准
之情形。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本職工作,相對未兼行政職務教師而言,
除教學及研究有關事務,亦包括所兼之行政職務。另公務人員行政中
立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準用該法規
定,爰教師之兼職與其教學、研究或兼任之行政工作,有本項各款所
定性質不相容、有不良影響或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或違反行政中立
等情形之虞,學校應不予核准。
二、第二項:明定學校應就教師之兼職定期評估檢討,作為是否同意繼續
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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