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九條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驗證,準用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 明條例之規定。
配合外交部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廢止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另 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制定公布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爰修正準 用之法規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