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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違規處置申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審議委員會於審理申復案件時,應邀請申復會員到場並給予充分說明的機 會,如有必要時,並得邀請自律委員會召集人列席說明或表示意見。
〔立法理由〕
修正委員會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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