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憑證。
二、本公司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永久居留證、外僑居留證
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
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事項加以記錄。但如
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可免確認身分,惟應於交易紀
錄上敘明係本人交易。
(二)交易如係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憑代理人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
護照或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
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
文件號碼等事項加以記錄。
三、本公司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格式請至法務
部調查局網站下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無法以媒體方式申報而
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以書面(格式請至法務
部調查局網站下載)申報之。
四、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第十三條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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