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各項費用退費基準如下:
一、報名費:不退費。
二、課業費:學員於開學二週內辦理課程加退選,申請退選者全額退費;
    逾加退選期間後,於開學第三週內申請退費者退還七成;於開學第四
    週起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但有下列原因並檢具證明者,得依未上課
    週數比例退還已繳費用:
  (一)死亡。
  (二)重大傷病。
三、雜費:除學員證製證費不退費外,其餘項目準用前款規定辦理退費。
四、代收代辦費:未購置材料、書籍或其他物品者,全額退還已繳納之費
    用。保險費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辦理。
五、保證金:學員出席課程時數達總時數五分之四者,保證金應全額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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