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民體育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任何單位使用本中心舉辦活動或比賽,因故引起糾紛或違法事件,均由
  使用單位或個人自行負責處理,本場概不負責。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