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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民體育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使用本中心舉辦活動或比賽,因故引起糾紛或違法事件,均由 使用單位或個人自行負責處理,本場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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