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民體育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基隆市政府基府教體貳字第 1020151111B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2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基隆市民活動中心室內 大禮堂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體系: / 基隆市 / 民政類

立法總說明

本市「基隆市民活動中心室內大禮堂」,自 100年 7月 1日起,移撥由基
隆市立體育場管理,經本府 101年12月18日基府教體參字第1010190987號
函同意修正為「基隆市市民體育活動中心」,為因應管理單位及業務變動
,爰配合修正原「基隆市民活動中心室內大禮堂使用管理辦法」為「基隆
市市民體育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及修文內容,俾利本辦法更臻周延,
本修正草案合計修正條文十一條,增列條文八條,其修正及增列要點如次
:
一、修正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十
    一條,十二條修正為第二十條,增列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
    七、十八、十九條。
二、文字修正。因應管理單位變動,修正單位名稱及酌修文字用語。(修
    正第一、二條)
三、文字修正。因應業務及場地活動需求,修訂文字用語,以符合現行管
    理。(修正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
四、增列條文。因應場地管理增列。(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
    、十八、十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