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民體育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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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市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為推廣全民運動、社教、藝文等活
  動及維護場區內各項設施,提昇場館使用效能,特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
  九條、第六十七條及規費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基隆市市民體育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管理單位為基隆市立體
  育場。

  本中心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十七時卅分,必要時經本
  場同意,得酌予變更。

  凡愛好網球及各項體育、社教、藝文等活動者均可申請借用本中心,申
  請手續及收費規定如下:
  一、一般球類及體育活動使用者,經本場核准使用並繳交各項費用後,
      排定球場使用時間,如須使用室內照明設施應自行投幣付費。
  二、凡機關、團體及一般市民申請使用本中心之設施,限以網球及各項
      體育活動為主,其餘舉辦公益活動(嚴禁辦各種宴會)、演講會、
      說明會及其他正當且非營利性使用者,應於活動前十五日正式向本
      場提出申請,並繳納保證金、場地使用費或水電清潔費,經本場核
      准後方得使用,但不得舉辦各項宴會餐敘或類似活動,借用單位於
      借用期間需自行舖設保護場地之保護墊,如須使用室內照明設施應
      由借用單位自行投幣付費。
  三、收費基準(如附表)
  四、凡本市體育會所屬各運動團體或機關團體定期性借用者,須經本場
      核准。
  本場得按其使用性質、時間、次數、水電及清潔費等預估,另予協商收
  費。

  下列單位得於向本場申請後,免費使用本中心(室內照明設施應自行投
  幣付費):
  一、代表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參加全國性比賽之選手。
  二、本市各校網球、軟網代表隊集訓訓練,經教育主管單位審核通過者
      。
  三、本市體育會網球及軟式網球委員會為辦理比賽經由體育會向本場申
      請核准者。
  四、市府各單位舉辦各項活動或公務使用。

  申請借用或免費使用之單位,應於借用後負責本中心之清潔工作,如未
  立即清理乾淨,逕由本場僱工清理,僱工費用由借用單位支付,借用單
  位不得異議。

  借用單位佈置會場時(含海報、看板等)須經本場同意,中心內原有固
  定設備不得擅自更動,如有損壞應立即予以復原或照價賠償。

  本中心若使用人數眾多導致場地不敷使用時,由先登記者取得優先使用
  權,惟使用以每場二小時為限。

  使用本中心均須穿著運動服裝、球鞋,並服裝端正,否則禁止使用。

  使用本中心應接受管理人員之指示,凡不遵守本中心使用規定者,管理
  人員得要求其離場。

  本中心如經本場核准借予各機關、團體辦理活動或比賽時,即享有優先
  使用權,其餘人員應暫停使用。

  任何單位使用本中心舉辦活動或比賽,因故引起糾紛或違法事件,均由
  使用單位或個人自行負責處理,本場概不負責。

  申請使用單位如有中止使用或改期使用場地,應於原定使用日前五日,
  至本場辦理改期手續(逾期者不予受理),改延日期由本場與申請使用
  單位雙方協調排定,使用單位不得堅持指定日期。

  使用單位如逾期申請中止使用或臨時改期,或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逕由本場中止或改期使用,使用單位均不得要求退還場地使用費。

  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場有權終止使用,申請使用單位不得異議:
  一、活動項目有違國策及政府法令規定經有關單位制止。
  二、本球場有重要特殊用途,經上級單位或本場指定。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四、違反本管理辦法所訂場地設施設備使用申請及審核相關之規定者。
  五、本場認定該活動可能或已損及場地設施設備者。

  使(借)用單位不得有販售門票等營利或在場內外設立販賣部之行為。

  使用本中心請勿攜帶貴重物品,若有遺失,本場概不負賠償責任。

  使用本中心應保持場地清潔,嚴禁攜帶危險物品、吸煙、飲酒、嚼食檳
  榔、口香糖並不得亂丟紙屑、果皮、煙蒂及其他廢棄物。

  本中心之場地使用費、水電清潔費及投幣機收入等,悉數解繳公庫,並
  循預算程序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