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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國民中小學暨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各項費用收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學校收取學生費用,如有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校長及經辦人員均按其 情節從嚴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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