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國民中小學暨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各項費用收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學校收取學生費用,如有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校長及經辦人員均按其
  情節從嚴議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