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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文件未完備或其內容有缺漏,其能補正者,主管機關應 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不予受理。
〔立法理由〕
明定申請案得限期補正及不予受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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