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驗機關對於在貨櫃場取樣困難、檢驗時間超過五日、容易腐敗、變質或 其安全功效穩定性不足之醫療器材,得於報驗義務人書立切結書表明負保 管責任後,簽發輸入醫療器材具結先行放行通知書,供其辦理先行通關, 並存置於特定地點。 前項具結先行放行之醫療器材,報驗義務人切結之存置地點與實際不符, 或於核發輸入許可通知前,擅自啟用、移動或販售者,查驗機關應暫停受 理該報驗義務人具結先行放行申請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