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定文書、文件,得以申請人族語為記載。但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
人提具翻譯或說明。
〔立法理由〕
為正確描述智慧創作之種類與內容,允許申請人提具以族語記載之文書,
惟為有效完成認定登記程序並供社會大眾近用參考,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
人提具適當之翻譯或說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