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民體育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單位如有中止使用或改期使用場地,應於原定使用日前五日,
  至本場辦理改期手續(逾期者不予受理),改延日期由本場與申請使用
  單位雙方協調排定,使用單位不得堅持指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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