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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民體育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申請使用單位如有中止使用或改期使用場地,應於原定使用日前五日, 至本場辦理改期手續(逾期者不予受理),改延日期由本場與申請使用 單位雙方協調排定,使用單位不得堅持指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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