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適用本辦法之免計容積樓地
板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先經都審委員會或
預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適用本辦法。
前項審查,應提出建築物防災、節能、通用及智慧化設計作法。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規範須送經都審委員會或預審委員會之規模,其免計容積樓地
    板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於實務上執行困難,已無規範之效
    果,爰修正為一千平方公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