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在任期中,得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參加公教人員 保險;其保險俸給比照立法委員之標準。
一、本條新增。 二、國民大會代表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爰參照原「國民大會代表報酬 及費用支給條例」,增列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