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對核准之學校實驗計畫應提供輔導
資源,並得視國家財政狀況給予經費補助;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對促進原
住民族教育著有成效之實驗計畫,給予專案獎勵。
學校得依經核准之實驗計畫需要,以契約進用教學及工作人員。
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經評定成績優良者,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實驗成果有推廣價值者,得舉行公開發表會。
〔立法理由〕
一、為使受核准原民實驗教育計畫之學校於辦理時較為順利,於第一項明
    定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對核准之學校實驗計畫應提
    供相關輔導資源。且為鼓勵辦理原民實驗教育成效卓著之學校,於同
    項明定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得視國家財政狀況給
    予經費補助,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給予專案獎勵。
二、為使學校能有專屬之人力辦理原民實驗教育,於第二項明定學校得依
    實驗計畫需要,以契約進用教學及工作人員。
三、第三項明定經評定辦理原民實驗教育成效良好者,各該教育主管機關
    得予獎勵及公開推廣,並得公開發表及邀請各該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參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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