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08021B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6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國民教育

立法總說明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第一項)教育主管機關為發展原住
民族教育,得指定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由學校提出申請,辦理
部分班級實驗教育。(第二項)前項部分班級實驗教育之辦法,由中央教
育主管機關定之。」為發揚原住民族特色與精神,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得以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原民實
驗教育)之方式,促進原住民族教育品質,提升原住民學生學習成效,傳
承原住民族文化,爰訂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
實驗教育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第二條)。
三、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之內容,與原住民族知識特性及內涵得包括之
    項目(第三條)。
四、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指定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之條件及學校辦理之程
    序(第四條)。
五、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時應遵守之事項(第五條)。
六、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之時程及實驗計畫應載明事項(第六條)。
七、不同教育階段之實驗計畫期程,及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續辦者之延
    長年限(第七條)。
八、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審議會召開目的、組成及應邀學校列席陳述意見(
    第八條)。
九、原民實驗教育課程不受國民小學課程綱要及國民中學課程綱要校訂課
    程及節數之限制,及原住民學生班級人數限制(第九條)。
十、原民實驗教育課程得不受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限制(第十條)。
十一、學校辦理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之學生學習評量方式,及完成高級中等
      教育階段實驗課程之學生,學校應發給修畢原民實驗教育證明書(
      第十一條)。
十二、辦理原民實驗教育,學校提出成果報告之期限及程序(第十二條)
      。
十三、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進行訪視評估、追蹤輔導
      及學校應辦理自我評估(第十三條)。
十四、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對辦理原民實驗教育優良之
      學校應獎勵及公開推廣(第十四條)。
十五、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應監督辦理原民實驗教育之學校,及應採取必要
      之措施及程序(第十五條)。
十六、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六條)。

法規異動

訂定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