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條文關聯

地熱能探勘人於地熱能探勘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已依本條例第十五條之
四第一項規定提報地熱能探勘資料並於探勘場址申請地熱能開發許可且申
請文件齊備者,主管機關應予優先審查。
〔立法理由〕
為鼓勵地熱能探勘人準時完成探勘並提供探勘資料,於原探勘場址申請開
發許可,且申請文件齊備者,主管機關應優先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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