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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及他事業兼營者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業務人員行為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資訊揭露方法)
本準則規定應揭露資訊事項,事業應以完整、適時、公平、清晰、準確、 具體及顯著方式為之。事業依本準則所作之任何揭露,限於有關事宜之事 實,對若所涉及數額或性質等之詳情,毋須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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