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民體育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使用單位如逾期申請中止使用或臨時改期,或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逕由本場中止或改期使用,使用單位均不得要求退還場地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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