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十五日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
間不得逾十日,並應通知申訴人。
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後,應提申評會審議;審議時,調查小組應依申評
會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立法理由〕 一、現行第十三條規範申評會及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遵守之規定。其
第六款及第七款僅針對調查小組之運作加以規範,為避免混淆,爰修
正移列至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範。
二、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規定,於收受申訴評議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應完
成申訴評議決定,為避免調查小組調查完成後撰寫報告時程延宕,導
致無法順利完成申訴評議,爰修正第一項,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十五
日內完成調查報告。
三、申評會審議時,得通知調查小組推派代表列席說明,調查小組則應依
申評會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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