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對學校辦理之原民實驗教育,經訪視評估小組評定有成
果不佳或有違反本辦法、經核准之實驗計畫者,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輔導。
二、糾正。
三、限期改善。
四、核減招生人數。
五、終止實驗。
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有前項情形,致損害學生權益時,經訪視評估小組
評定後,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規規定,對學生採取必要之補救措
施。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各該教育主管機關為監督辦理原民實驗教育之學校,經訪
    視評估小組評定成效不佳,或有違反本辦法或實驗計畫者,其對學校
    應採取之必要措施及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對接受原民實驗教育學生,必要時,得
    依相關法規採取補救措施,以維護學生之基本人權及受教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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