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聘僱人員,應遴選品行端正者擔任之。
律師事務所中負有監督或管理權限之律師,應負責督導所聘僱之人員不得
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亦不得洩漏或利用業務上知悉之秘密。
〔立法理由〕 參考日本「弁護士職務基本規程」第十九条:「弁護士、事務職員、司
法修習生他自職務関与者、者業務関違
法若不当行為及、又法律事務所業務関知
得秘密漏、若利用指導及監督
。」(律師應指導及監督事務所職員、司法實習生及
其他參與職務者,不得就參與之業務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及不得洩漏或
利用該法律事務所業務上知悉之秘密。)將律師事務所聘僱人員之保密義
務明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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