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及其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業務人員如已作出有關揭露,但有關之大眾傳 播媒體發表或以其他方式轉載其投資分析、研究報告或建議的全部或部分 內容而未作有關之揭露,事業及其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業務人員得予以免責 ,惟事業於事後知悉時,仍應為必要之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