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各級學校依本辦法訂定之校內規章,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各級學校定有較本辦法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教師兼職規範因涉及教師權益,為避免爭議,明定各校依本
    辦法所定校內規章,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第二項:本辦法為一致性最低標準,各級學校得因應校務推動需求,
    就教師兼職之申請程序、條件或其他管理機制訂定較本辦法更嚴格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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