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依本辦法訂定之校內規章,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各級學校定有較本辦法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第一項:教師兼職規範因涉及教師權益,為避免爭議,明定各校依本 辦法所定校內規章,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第二項:本辦法為一致性最低標準,各級學校得因應校務推動需求, 就教師兼職之申請程序、條件或其他管理機制訂定較本辦法更嚴格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