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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前條之審查,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列席說明、補充資料、進 行現場履勘或其他必要程序。
〔立法理由〕
為完善審查程序,爰明定主管機關得採行之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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