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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開放式基金受益 憑證審查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因前條規定停止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櫃檯買賣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 其原因消滅時,檢具相關證明書件,申請恢復交易。本中心經查無誤後, 應即公告其自公告日之次一營業日起恢復其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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