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係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國內開放式股票
型基金受益憑證、指數型基金受益憑證及貨幣市場基金受益憑證。
二、造市契約: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任證券商自其所發行之開放式基金
受益憑證登錄櫃檯買賣之日起,擔任該受益憑證造市商之契約。
三、造市商:指已擔任興櫃股票之推薦證券商;且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簽
訂造市契約或於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開始櫃檯買賣後加入造市之證券
商。
〔立法理由〕 為使「基金交易平台」登錄之商品多樣化及滿足投資人資產配置需求,新
增以新臺幣計價之「指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為登錄櫃檯買賣標
的,爰修正第1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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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理
投信會員公司公告境內基金相關資訊作業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資訊
揭露。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其已登錄為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應於每
一營業日交易時間內透過其網站揭示該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預估淨資
產價值,並以至少每三十分鐘更新乙次之頻率揭示之。
前項基金持有外國有價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等資產者,取用即時市價或最
近收盤價、買進成本加計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等計算規定依前項更新頻
率揭示之。
〔立法理由〕 考量跨國投資之基金,其國外交易市場(主要投資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或主要投資貨幣之交割市場)與國內交易時間不同,因此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對於跨國投資之基金於國內交易時間內「盤中預估淨資產價值」揭示原
則,應依基金持有外國有價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等資產可取用之即時市價
,若無即時市價則採用最近收盤價,或以買進成本加計應計利息及折溢價
攤銷等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規定且反應匯率變動影響以計算盤中預估淨
資產價值,爰增訂第3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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