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終止其櫃檯買賣:
一、經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四十五條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七十九條規定終止信託契約者。
二、經依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停止櫃檯買賣逾三個月,其停止交易原因仍
未消滅者。
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或其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終止該開放式基金
受益憑證櫃檯買賣之重大情事者。
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發生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即
通知本中心,本中心將公告其自公告日之次一營業日起終止買賣;依前項
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終止櫃檯買賣者,自本中心公告之次十五日起終止買
賣。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