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其他注意事項
一、客戶有下列情形者,本公司員工應婉拒服務,並報告督導主管:
    (一)當被告知依法須提供相關資料以確認身分時,堅不提供相關資
          料。
    (二)任何個人或團體強迫或意圖強迫本公司員工不得將交易紀錄或
          申報表格留存建檔。
    (三)意圖說服員工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四)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五)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六)堅持交易須馬上完成,且無合理解釋。
    (七)客戶之描述與交易本身顯不吻合。
    (八)意圖提供利益於本公司員工,以達到本公司提供服務之目的。
二、客戶以受益憑證設定質權或擔保,本公司應於知悉後確認客戶之目的
    ,並應留存確認紀錄,若發現有疑似洗錢或資恐者,應立即向法務部
    調查局申報。
三、期貨信託事業或期貨經理事業兼營其他行業業務時,亦應適用與該業
    務有關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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