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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補習服務涉及消費性貸款及遞延性商品應於服務契約載明。 違反前項規定,則依本準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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