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之設立及立案,應由設立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新竹縣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申請立案:
一、設立及立案申請書。
二、班址、班舍位置略圖。
三、負責人、設立人、班主任之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基本資料。
班主任應附專任切結書,技藝類科班主任並應另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
文件。
四、教學科目、課程、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五、組織規程及學則。
六、擬聘僱教職員工名冊:包括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
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技藝類科教學人員應併檢
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七、負責人與教職員工未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及第八項不得聘用或聘僱情
形切結書。
八、設立人(為自然人者)、班主任未有本準則第二十條情形之切結書。
九、班舍核准作為補習班使用用途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核准平面
圖、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及補習班照片,並應標
明教室面積、辦公室面積、安全、衛生設備及其他重要設施。
十、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應在二年
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該班舍應有獨立之門牌號碼。
十一、財產目錄(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器材)
。
十二、設立人或其代表人照片二張。
前項第三款之設立人有二人以上時,須出具合夥契約書,經法院公證,並
應推舉一人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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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檢
具附件一之文件,報請本府核准:
一、設立人(代表人)變更或共同設立人之變更。
二、負責人變更。
三、班主任變更。
四、班舍變更或增減。
五、班名變更。
六、班級及科目變更或增、減。
七、教學時數之變更。
八、換(補)發立案證書。
九、停辦(暫停招生)。
十、復辦。
十一、歇業。
前項第一款申請六個月內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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