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條文關聯

計畫書內容之變更,除屬地熱能探勘或開發許可應記載事項而應依前條規
定辦理者,應敘明事由並檢附佐證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執行探勘及開發許可期間可能因客觀因素,致原計
畫書等相關書件規劃與實際執行有所差異而有調整之必要(如相關鑽井工
程因地質條件限制需進行調整),爰明定地熱能探勘或開發計畫書之變更
及備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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