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書內容之變更,除屬地熱能探勘或開發許可應記載事項而應依前條規 定辦理者,應敘明事由並檢附佐證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執行探勘及開發許可期間可能因客觀因素,致原計 畫書等相關書件規劃與實際執行有所差異而有調整之必要(如相關鑽井工 程因地質條件限制需進行調整),爰明定地熱能探勘或開發計畫書之變更 及備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