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以下簡稱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向數
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者(以下簡稱申
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依法辦妥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之公司、有限合夥事業、獨資、
合夥,或辦妥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
二、營業項目包括第三方支付服務業。
〔立法理由〕 一、為求明確,本條定明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申請洗錢防制及服務能
量登錄應具備之資格。
二、有關第二款之營業項目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係指依經濟部公告之公司
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為I301040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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